裁判规则:机动车一方不得请求行人、非机动车承担责任
2007年、2011年两次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均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问题是,以上法条仅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机动车形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该由谁进行赔偿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对于机动车一方形成的车损及及其他损失,在行人、非机动车赔偿诉讼中可以提出反诉,或直接从机动车一方支付的赔偿款中直接抵扣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也有法院采取了不管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一概不支持机动车一方损失向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的做法。究竟哪种做法对?
2019年01月10日,《人民法院报》刊载过一篇一审案号为(2018)渝0111民初1429号、二审案号为(2018)渝01民终3212号的案例评析。其中,经两审法院终审都裁决,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案件事实概括如下:2017年骑自行车的贺某与驾驶小型轿车的文某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住院、文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一方的贺某与机动车一方的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及实际花费,事故造成文某轿车维修材料及维修工时费损失共计6万多元。文某向法院主张由贺某承担部分损失。
一审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文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加害人即侵权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也受有损害,因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不是侵权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也不承担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法院裁决还有,2015年8月4日的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更明确的表述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过程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据此,喻林冲作为肇事的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被害人金福明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015年12月24日《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中指出: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贯彻以上讲话精神,各地省高院纷纷出台此类的《审判意见》,明确了“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裁判标准。如2016年3月的吉林高院《2015年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概况与类型案件审判意见》中明确要求:“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如此规定,造成的结果是,即使行人、非机动车对事故责任有过错,明显违反交通规则,违章甚至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得向其主张自己受到的损失。很多网友不理解,认为此项裁判规则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助长了不守交通规则者的底气!
按照法理及司法裁判解释,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充分考虑交通参与者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因机动车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驾驶人在道路上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方在同等条件下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非机动车方、行人有过错而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进行赔偿。
从人身健康价值而言,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身体受伤甚至去世,虽然可以在法律上以金钱来衡量赔偿数额,但由此造成精神伤害,是不能用经济挽回的。
司法上,不支持行人、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的情形,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健康甚至生命不如车辆财产损失的极端判例出现,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至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可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
这注定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话题。记得新闻曾经多次报道,有学生或老农驾驶非机动车不慎划伤豪车,留下纸条道歉或尽力赔偿最后获得谅解,一时间传为美谈。新闻里,还出现了因行人违章机动车避让躲闪,造成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车毁人亡的报道。
不过,按照“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是不是可以得出,即使再贵的车辆损失,甚至驾驶员及乘客身体受损受害,即使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其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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